为建立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广大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本部门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由学校安全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后勤处坚持部门自查、自报、自改的工作原则,并协助属地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条 后勤处成立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处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各科室及中心负责人任成员。
第三条 分管领导负责牵头组织各科室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排查工作执行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和通报。
第四条 建立安全事故隐患排查记录台账、安全事故隐患登记台账及整改台账等,并由各责任部门存档保管,做到有据可查。
第五条 安全自查工作由分管领导牵头,各责任部门自行组织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每月底向领导小组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报送本月的自查情况报告。如遇较大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事故隐患的详细情况、发生原因及处置方案等报领导小组负责人;遇重大安全隐患或者紧急情况,领导小组负责人应立即将相应情况上报学校。
第六条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工作要有明确的目的、内容,检查工作过程中要进行详细记录。各责任部门、相关责任人根据检查结果制定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并限期进行整改,领导小组应当对治理情况进行跟踪督查,直至验收合格达标。
第八条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的内容包括:
1、检查设备设施安全运行及安全装置配备情况;
2、检查工作现场环境安全情况(包括是否在关键位置悬挂安全警示标识,是否存在危险因素等);
3、检查防火、消防设施、特种设备的管理情况(包括相应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应急处置等);
4、检查节假日前、特定时段(如旱期、汛期、供暖期)安全预防情况;
5、检查从事安全生产的人员身体健康状况;
6、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包括电梯、水电暖)的持证情况;
7、检查安全教育培训、宣传等工作开展情况;
8、其他有关专业性及专项安全检查。
第九条 学校的特种设备包括电梯、锅炉、配电及供水
设施,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和检修须由各分管领导及责任部门负责。后勤处物业管理中心负责电梯日常运行维护;动力服务中心负责锅炉、供电及供水设备的日常检修、维护。日常维护和检修过程中应做好详细记录及结果报告。
第十条学生公寓管理过程中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包括宿舍用电安全(是否存在使用违规电器、电线是否老化),门窗安全(是否存在门窗、玻璃松动的情况),在做好自查工作的同时,还要协同学生管理部门做好相应检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处务会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后勤处综合科拟定,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