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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师范学院南校区教师公寓物业费收支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11-22 09:55:27      作者:后勤处      点击:[]

为进一步规范天水师范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南校区教师公寓物业费日常收取和支出,保证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有序进行,提升住户居住质量,现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物业费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条 物业费收取方式。学校决定从2013年12月1日起,对住宅楼所有住户开始收取物业费。该小区物业费由住户按月支付,由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根据房产管理科提供的住房信息造表,学校后勤处审核后报财务处,财务处按月从户主本人工资中统一扣缴。

第二条 物业费收费标准。根据《甘肃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甘价服务〔2006〕383号)》《天水市物价局、天水市房管局关于核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天市价发〔2008〕13号),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从2017年11月1日起,南校区3#、4#、5#、6#、7#楼住户按0.8元/㎡,1#、2#楼按照0.4元/㎡收取物业费。

第三条 物业费支出范围。物业服务费的支出范围是:人员工资(如门卫及巡逻监控人员工资、清洁工工资、水泵房和暖气换热站管护费、自行车棚看护费等);绿化费(如住宅区花草树木栽种、喷药和肥料等树种和材料费,暂由校内绿化人员代为管护);加压水泵维修费;公共设施电费;消毒费、水质检验、排污费等行业收费等;院落楼道照明灯具维修费,院落、楼道照明用电费,门卫及物业办公室水电费;电梯检修费;工具费;地方有关部门收取的垃圾代运及处置费;雨水井、排水沟、渠、检查井、化粪池清掏清运费;消防、宣传经费等。

第四条 物业费收支的监督机制。南校区物业管理实行收费服务,目前暂由学校后勤处物业中心提供服务,物业中心在南校区设立物业管理办公室,学校人事、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支持并监督小区物业的服务效果和财务运行情况,财务实行统一开支和报销制度,收取的水电、物业费统一上缴学校财务处专用账户。物业人员工资、维修等开支在学校财务处专设的南校区物业管理账户中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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