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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师范学院校本部住宅楼水电暖、物业费收(扣)缴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11-22 10:35:21      作者:后勤处      点击:[]

为保障校内住户权益,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规范水电暖、物业费收取及使用,保证学校物业管理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天水市物价部门相关收费标准,结合学校现阶段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校本部住宅楼水电暖、物业费的收(扣)缴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二条 居民用水、用电价格遵照相关部门规定,用量由后勤处物业中心根据水电表显示的实际数据查抄计量后,从工资账户统一扣缴。安装智能计量表的住户,实行水电费预购。禁止住户私自改装水电计量装置。

第三条 暖气费、物业费收费标准依据学校规定及日常运行、维护成本确定,物业费0.4元/平方米,采取从个人工资账户统一扣缴的方式。

第四条 水电暖、物业费的收缴主要用于以下部分:

(一)公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

(二)公共区域的卫生清洁;

(三)校园绿化养护;

(四)外聘物业服务人员的工资;

(五)其他用于日常物业管理的费用支出。

第五条 水电暖、物业费的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住户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第六条 空置房屋物业费全额扣缴。若住户提出停止供暖要求,可免收暖气费,否则将全额扣缴。

第七条 转租房的水电暖、物业费从房主工资账户全额扣缴。

第八条 交易方(指交易给校外人员)水电费、物业费全额收缴,暖气费参照供暖成本价格收缴。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后勤处物业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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