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1.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2.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3.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4.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5.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6.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
7.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式对他们进行思想教育,端正入党动机。
8.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基层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做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二、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1.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2.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做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3.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通过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对发展对象的相关政治情况进行审查。审查情况最终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4.基层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
三、预备党员的接收
1.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2.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3.经基层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4.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5.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审批。
6.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成员同发展对象谈话,做进一步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7.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8.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四、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1.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2.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组织进行。
3.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4.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5.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6.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7.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组织部门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