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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师范学院水电暖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05-30 11:09:16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校内水电暖管理,提高学校水电暖管理能力,确保学校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用水用电用暖的单位、住户和个人。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后勤保障部为学校水电暖管理单位。水电暖维修由后勤保障部能源动力中心负责,主要职责为对全校水电暖设施的维护和故障维修;水电暖费用的收取由后勤保障部物业中心负责,主要职责为水电暖的计量收费及家属区暖气费结算。

第三章 用水用电用暖管理

第四条用水用电用暖申请

1.凡需使用学校水电暖的单位或个人均须到水电暖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开户手续。任何单位未经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在学校(管)线上接水、接电、接暖。用户需要进行更换、迁移、拆除、停用和新装、改装水电暖(管)线及水电暖设施、设备的必须向管理部门按照程序进行书面申请,经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并由管理部门进行验收。对不办理相关手续或验收不合格的不予供水供电供暖。

2.学校教职工采暖季需申请停暖(采取分户计量的教师公寓),由本人自行到天水市供热公司办理相关停暖手续。

第五条施工保护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对学校水电暖管线,特别是地下水电暖气管网加以保护。任何施工单位在进行地下工程或基础工程施工前,需通过学校基建处、后勤保障部对施工区域内的地下各类管线情况向学校做详细的了解,并作好施工保护方案。在施工中若发现电缆、上下水、暖气管道及天然气管线等应当立即暂停施工,做好现场保护,及时向后勤保障部报告现场情况,否则造成水电、暖气线缆等设施的损坏,将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无条件修复,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第六条计量表具管理

1.凡在学校用水用电的用户均须安装表具计量,其中对经营性单位及不能代扣水电费的用户一律安装计量表具。

2.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装表计量。对基建施工、营业网点等用水用电,经水电管理部门批准后一律自费安装水、电表,水电表损坏的一律自费更换。

3.水电计量装置损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水电管理部门报告,更换维修计量装置(表)及辅助材料的费用自理,并通知抄表人员及时记录原表底数。用户不得擅自更换水电计量装置。

4.学校各单位自行组织的维修、扩建等工程项目竣工后,应由项目施工单位到后勤保障部办理用电用水结算手续,缴纳所用水电费用。

5.水电表是法定的计量装置,用户不得擅自拆除、伪装计量装置的法定封印,不得绕越计量装置用水用电,不得故意损坏计量装置,不得故意使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违者按盗用水电处理。水电表的安装、维护统一由后勤保障部能源动力中心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移动水电表。

第七条水电暖费用的收费范围

1.教职工住宅(宿舍)的用水用电用暖。

2.教职工住宅加装电梯的用电。

3.校内商业网点的用水用电用暖。

4.校内基建工程、维修工程的用水用电用暖。

5.校内生产、经营、服务企业和经济独立核算单位的用水用电用暖。

6.其它在校内开展有关活动的单位用水用电用暖。

第八条水电暖收费管理

1.由学校代扣代缴水电暖费由后勤保障部物业中心负责收取,出具财务处收据并及时上交财务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自制收据进行水电暖收费。

2.校园公共区域等的水电暖费用由学校统一承担,个别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3.学校各住宅楼已安装智能水电表的住户,由住户自行到物业中心购买水电费。未安装智能水电表的住户用水用电,由物业中心抄表管理人员抄表核算后,将水电费扣款电子文档交校财务处从教职工工资中扣除。对不在学校发放工资的个人(包括租借、购买学校住房的外单位人员),用户可直接凭物业中心水电暖费核算表到后勤保障部物业中心交纳。

4.学校教职工住宅采暖季供暖费用由教职工自行到供热公司缴纳;租住周转房的教职工应自行到供热公司缴纳暖气费,不能直接缴费的由后勤保障部房产服务中心向学校财务处提供入住教职工暖气费扣缴明细表,学校财务处在工资中扣除。

5.校内对外经营承包和经济独立核算单位的水电暖费用一律自理。用户在接到管理部门的交费通知后,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水电暖费。对逾期不交者,每天按所欠费额的2‰加收滞纳金(缴费日期暂定为14天),直至停止供水、供电,并按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及单位责任。

6.学校对外招租的管理部门为招租设施缴纳水电暖费的责任主体,没有安装计量设施的须自费安装水、电计量表,物业中心每学期抄表结算一次,并出具缴费通知单,由其招租管理部门统一交到学校财务处或后勤保障部物业中心缴费。

7.校内基建施工、维修改造工程等需临时用水用电的,由施工管理部门到后勤保障部办理临时用水用电申请,并办理临时用水用电相关手续,否则不予供水供电。自费安装水电计量装置的施工单位,物业中心定期抄表,按施工用水用电价格标准收费。未安装计量装置的施工单位用水用电,工程竣工结算时水电费按工程总价5‰收缴扣除。

8.对用水用电较少的项目,由管理部门结合实际进行报审,一般按工程款的2.5‰缴纳水电费。

9.学校教职工有住房调整或调离学校者,应到后勤保障部结清水电暖费后,才能办理相关离校手续。

10.对水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损坏的用户,在接到水电管理部门的通知后未更换计量装置的,当月水费按15吨/月;电费按120度/月收取。次月仍未更换计量装置的,水电费在当月基础上翻翻收取。

第四章 违章用水用电处理

第九条下列行为均视为违规用水用电用暖行为

1.未经批准,擅自在学校公共水电线路上私接水电的。

2.未经过水电计量表具用水用电的。

3.改变计量表具管线窃水窃电行为的。

4.破坏表具致使计量不准或失灵的。

5.擅自改变用水用电性质的。

6.擅自改变供暖管线和设施的。

7.其他违规用水用电用暖行为的。

第十条违规用水用电处理

1.对违规用水用电行为,后勤保障部水电管理部门一经查实,立即终止供水供电,待整改后由水电管理部门检查认可后方可恢复供水供电。

2.窃水窃电量经查实的(参照本制度第三章第十条计算执行)。

3.窃水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报学校及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其它事项

1.水电管理人员,必须坚持原则,作风正派,不得以权谋私。如发现有违规行为的,按学校相关处罚办法进行处理。

2.如遇供水供电部门调整水电价格,学校应按标准及时进行调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后勤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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