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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师范学院研究生宿舍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11-22 10:37:00      作者:后勤处      点击:[]

为加强研究生宿舍管理,创造安全、整洁、文明、和谐的住宿环境,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天水师范学院学生住宿管理办法》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登记管理

第一条 研究生住宿由学校统筹安排,实行专业、年级相对集中和男女生分楼居住的原则。

第二条 研究生住宿实行公寓管理科登记制。

第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办理退宿手续:

1.新生未通过体检复查但仍保留入学资格的;

2.经批准办理休学的;

3.开除学籍和已办理退学的;

4.出国、转学、毕业的研究生。

第四条 研究生办理退宿须到研究生院开具证明,并到公寓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第五条 研究生个人不得擅自调换宿舍和床位。如有特殊需要,研究生本人应向研究生院提出书面申请,后勤处批准,公寓管理科办理调换手续。

第六条 学校原则上不允许研究生在校外租房居住。确有特殊情况,研究生本人应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家长签字认同,经研究生院同意后,上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在校外租房居住。在校外租房居住的学生应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如出现问题责任自负。

第七条 寒暑假留校的研究生须填写《天水师范学院研究生假期留校住宿登记表》,经汇总后由公寓管理科安排住宿并开具假期校园出入证明。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八条  研究生宿舍须建立卫生值日制度。

第九条  不准向窗外和楼道内吐痰、倒水和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酒瓶等。宿舍内不准堆放垃圾等杂物。

第十条  应自觉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被褥叠放整齐,日常用具统一摆放,保持宿舍内整洁卫生。

第十一条  宿舍内不得随意张贴海报、不得涂写刻画。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宿舍区内应树立安全防范意识,确保人身安全,确保公共财产和个人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  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品。

第十四条  严禁在宿舍内使用电褥子、电热杯、电热棒、电磁炉、电炒锅、电饭锅等违章电器;严禁使用明火(如焚烧纸张或杂物、酒精炉、蜡烛等)。

第十五条  严禁在宿舍内乱拉电线、私接电源。

第四章  行为管理

第十六条  研究生在宿舍楼内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高音播放音响和演奏乐器。

第十七条  不得在宿舍楼内打篮球、踢足球、打乒乓球或从事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其他活动。

第十八条  不得在宿舍内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不得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得存放、散布和传播不健康的书刊、光盘、软件及音像制品。

第十九条  不得在宿舍内饲养宠物,也不得将宠物带入公寓内。

第二十条  爱护宿舍内的公共财物,如有损坏须照价赔偿。

第二十一条  不准在外留宿;不得对外出租床位或留宿外来人员;来访客人进入和离开宿舍楼时,须在公寓值班室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不得在宿舍楼内散发各类广告以及从事各类商业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天水师范学院正式招收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所有硕士研究生。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25日处务会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行,由后勤处学生公寓管理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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