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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师范学院青年教师周转房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5-08-21 10:11:24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教职工周转房管理,提高使用效益,进一步优化资源,解决学校无房青年师住房困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年教师是指年龄在35周岁以下且在职在岗的教职工。

第三条       学校周转房实行有限期、契约化管理,全部提供给无房青年教师周转租用。

第二章           租住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学校正式事业编制的在职在岗青年教职工,且符合以下条件方可申请租住。

1、      本人在本市无住房的单身教职工可申请租住套房内单间。

2、      本人及配偶在本市均无住房的已婚男教职工可申请租住套房一套(中级及以下职称者租住面积不超过65平方米),已婚女教职工可申请租住套房内单间。

3、      学校引进人才按协议解决住房。

4、      特殊情况经学校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章           租房程序与期限

第五条       程序:凡要求租住学校周转房者,由本人填写租房申请表,并由所在部门领导和人事处签署意见,后勤管理处审核,按《天水师院教职工周转房选房办法》,按排序在学校提供的房源中挑选

第六条       期限:学校仅提供不超过5年的过渡周转房,住满5年时须办理退房手续。确有特殊情况需继续租住者,在房源情况容许时,经学校批准可适当延长租房期,重新签订租房协议,租金按第四章规定收取。

第四章 租金收取标准及补贴

第七条 校内房租标准和补贴标准由学校房屋管理部门每年根据周边市场房租变化具体核定后报院务会批准执行。目前参照2014年市场房租价格,经院务会议决定套房月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20元。单户租住套房者,租住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租金;租住套房内单间房屋者,租住面积为所租住单间建筑面积加公共区域的分摊面积。

第八条 租房3年以内者按每月租金的三分之二补贴,3年以上5年以内者按每月租金的二分之一补贴.超过5年的不再补贴。

第九条 租金每月从租房者的工资中代扣,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每年的5月下旬和11月下旬由房管部门和人事处共同进行核准,次月通知财务部门发放租金补贴。

第五章        周转房的管理

第十条 单身教工合租周转房者由学校提供桌、椅、床、柜等基本的住宿条件。

第十一条  房管部门应做好房屋室内基础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

第十二条 租房者应爱护公共财物和室内一切设备、设施。在租住和搬迁过程中,要保证公共设施的完整。属自然损坏的室内及公共设备、设施应及时报学校相关部门维修,属人为损坏、遗失的,按有关规定原样修复或照价赔偿。

第十三条  租房者必须注意用电、用水安全,不得乱接电源、乱拉电线。凡违章用电、用水造成事故者,其后果由本人承担。

第十四条  租房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无条件退还周转房。

1、本人及配偶已取得廉(公)租房、经济适用房、商品房和其他形式的住房者;

2、调离学校、辞职、被学校解聘、除名、死亡者;

3、外出学习、进修期满不按时回校者;

4、年满35周岁以上者;

5、有违章、违约用房行为者;

6、私自转让、转借、出租、分租、调换住房,或私自改变周转房的使用性质,利用周转房谋取私利者。

7、学校认定的其他应退房者。

第十五条 租房者严禁擅自改变住房结构、在住房中拆墙、开门窗、开墙洞。不得私自进行装修改造和拆卸室内设备、设施等。租住者违章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破坏屋内设施者责令其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并收回租住房。

第十六条 学校房管部门有权根据学校房屋使用变化情况对租住人员所租住的周转房进行调整,承租人应服从学校的统筹安排,先入住者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后承租人入住。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天水师范学院教师周转房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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